內容簡介:
注:1、代表或代理人是指受企業或者投資人委托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自然人。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時,代表或代理人應是單位股東(投資單位)的職工或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投資人、合伙人)之一。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時,代表或代理人應是本企業的職工。
2、委托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不使用本委托書,應提交專門的委托文件。
3、“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①辦理內資名稱預先核準的,由全體股東(投資人、合伙人、發起人)簽字或蓋章,其中自然人股東(自然人投資者、合伙人、發起人)由本人簽字;法人股東(法人投資者、合伙人、發起人)加蓋本單位公章;②辦理外資名稱預先核準的,合資、合作企業由中方投資者加蓋單位公章,外方法人投資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自然人投資者由本人簽字;獨資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由本人簽字,法人投資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由本人簽字,中方法人合伙人加蓋本單位公章,外方法人合伙人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③辦理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時,由擬變更企業加蓋公章。
4、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的投資人本人親自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粘貼投資人本人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并在“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欄目簽字,不用填寫授權時限、授權內容。
5、本頁填寫不下的可另備頁面并簽名蓋章。 |